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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煤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01-29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本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对《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对增补程彦斌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提名、审核及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认真审核了程彦斌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程彦
斌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
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和条
件。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对《关于改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聘任姚瑞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审核了姚瑞军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姚瑞
军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
条件,其自身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姚瑞军先生的聘任。


三、     独立董事关于对《关于改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聘任梁海斌先生为本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审核了梁海斌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梁海
斌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的资
格和条件,其自身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梁海斌先生的聘任。


四、     独立董事关于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子公司系本着互助原则进行对外担保,《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实施有利于确保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
渠道畅通、资金平稳接续。
    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
表决。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独立董事签名:

顾宗勤(签名)              陈静茹(签名)            田祥宇(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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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 年 1 月 28 日
    我们认为,关于聘任梁海斌先生为本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审核了梁海斌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梁海
斌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的资
格和条件,其自身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梁海斌先生的聘任。


五、     独立董事关于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子公司系本着互助原则进行对外担保,《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实施有利于确保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
渠道畅通、资金平稳接续。
    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
表决。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独立董事签名:

顾宗勤(签名)              陈静茹(签名)            田祥宇(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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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 年 1 月 28 日
    我们认为,关于聘任梁海斌先生为本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审核了梁海斌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梁海
斌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的资
格和条件,其自身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梁海斌先生的聘任。


六、     独立董事关于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子公司系本着互助原则进行对外担保,《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实施有利于确保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
渠道畅通、资金平稳接续。
    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
表决。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独立董事签名:

顾宗勤(签名)              陈静茹(签名)            田祥宇(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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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