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08-27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本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全面了解和审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在出具本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对《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
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一飞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三、对《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定价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陈静茹(签名) 田祥宇(签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