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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阳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10-23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调整<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并调整发

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根据相关各方的一致意见对于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整体

上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编写。程序合法

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金陵华

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在对该补充协议进行全文认真审阅的基础上认为,该补充协议

编制过程审慎、编制程序合规、协议内容完整、相关数据准确。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陈静茹(签名)   田祥宇(签名)
日期:二 O 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