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等拟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合作事 项,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且该合作框架协议的条 款设置合理合规。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的实施,即同意公司与久泰能源内蒙 古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专此。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陈静茹(签名) 田祥宇(签名) 日期: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