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阳煤化工投资公司发 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西阳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化工投资公司”)本次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 15 亿元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降低化工投资公 司资金成本,保障其资金供给。 2、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专此。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此页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陈静茹(签名) 田祥宇(签名) 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