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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煤化工: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2016-12-23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中国山西省太原市签订:


甲方(即股份发行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阳泉市北大西街 5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街 18 号阳煤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志武


乙方(即股份认购人):
      1、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金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道 1 号路前海深
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贤
      2、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
陵恒毅”)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05 号 3 号楼 15 层 15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委派
郝雅静为代表)
      3、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
陵阳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05 号 3 号楼 15 层 1502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委派
郝雅静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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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就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认购事宜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

      2、甲方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及 201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即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的有效期将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到期。

      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意提请股

东大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上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有效期

延长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并相应调整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价格及发行数量。2015 年 9 月 28 日,甲、乙双方就 2014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调整事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之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3、根据甲、乙双方沟通协调结果,甲方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以

通讯会议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并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

量的议案>的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3.23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仍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并相应调整发行股票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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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4、2015 年 10 月 22 日,甲、乙双方就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调整事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

      5、2016 年 9 月 6 日,甲、乙双方就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调整事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三》。

      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乙方确保相关资管产品/有限合伙有效募集成立,应在书面

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保证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

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否

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将促成乙方的股东(及其最终出资人)或合伙人(及其

最终出资人)作出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乙方的

股东(及其最终出资人)或合伙人(及其最终出资人)不得转让持有

的乙方出资份额或合伙企业份额,也不得退出乙方。

      三、阳煤金陵承诺:“本公司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

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阳煤化工章程的规定,在阳煤集团及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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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本公司

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本公司持有的阳煤化工股票数量合并计算;本

公司将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本公司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管理规则,不得将其持有的申请人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期间减持其

持有的申请人股票:①申请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申请

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申请人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

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金陵恒毅及金陵阳明承诺:“本企业承诺将遵守短线交易、

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阳煤化工章程的规定,在阳煤集团

及其他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企业持有的阳煤化工股票数量

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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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将及时提醒、督促合伙企业和与

阳煤化工存在关联关系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

相应责任”;

      “合伙企业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管理规则,不得将其持有的申请

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合伙企业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期间减持

其持有的申请人股票:①申请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申

请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申请人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乙方承诺,乙方未按照《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

的期限履行足额缴款义务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未缴纳股款部

分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如果乙方延期十日仍未足额缴纳则视为乙方放弃缴纳,甲方

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且

乙方应按照未缴纳股款部分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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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足额缴款违约而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且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则乙方就甲方未弥补实际损失部分承担赔

偿责任。

      七、《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八、本补充协议作为《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作为申报

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或作为备查文件由甲方保存,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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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签
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1、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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