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FINANCE & COMMERCE LAW FIRM OF CHINA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 15 层西区 电话:(86755)83296818,83274066 传真:(86755)83283645,83296169 1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 2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 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结果 ....................................................... 10 四、结论意见 ..................................................................................... 13 2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煤化工的委托,担任 阳煤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阳煤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 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 在此之前,本所及经办律师已经出具了《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阳 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 见书》”)、《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广东盛唐律 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 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 充律师工作报告(二)》(以下简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及《广 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律 师工作报告(三)》(以下简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三)》”)。 1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 告》的释义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 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若干事宜进行补充核查 ,在对相关事实和 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内部决策程序 1、201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 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金陵华软恒毅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陵华软杨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阳泉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金陵华 2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1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涉及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3、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决议有效期并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修订<阳煤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陵华软阳 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并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 数量的议案>的议案》、《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1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 议案》。 6、2016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议案。 3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7、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 效期及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四)>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8、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 议有效期及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等议案。 9、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五)>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金陵华软恒毅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等议案。 10、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六)> 的议案》。 11、2017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七)> 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审议<阳煤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说明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等议案。 4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12、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七)> 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阳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 13、2018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关于延 长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需经过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4、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等议案。 (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4 年 9 月 22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同意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批复文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 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844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19,195,046 股(含本 数)新股。 经查验上述批准授权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已依法履行了必要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5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3.23 元/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3.2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 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3.0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70%。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新的定价基准日(2017 年 9 月 14 日)确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 行价格低于按照前次定价基准日(2016 年 9 月 7 日)确定的发行价格。因此, 公司董事会仍以 3.23 元/股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 (二)发行数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阳煤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44 号)核准本次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19,195,046 股(含本数)新股。 6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发出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619,195,046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具体如下: 序 认购 认购股份数 认购金额 发行对象 号 方式 量(股) (万元) 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 1 现金 309,597,522 100,000.00 限公司 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 2 现金 154,798,762 50,000.00 业(有限合伙) 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 3 现金 154,798,762 50,000.0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619,195,046 200,000.00 (三)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3 名,未超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10 名投资者上限。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金 陵”)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恒毅”) 和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阳明”),共 3 名投资者,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规定。 1、关于认购对象涉及私募基金备案事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 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有关私 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的规定,经核查,上述认购对象涉及登记或备案情况如下: 7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阳煤金陵为公司型私募基金、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阳 煤金陵、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提供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资料及查询私募基金登 记备案系统材料,上述三家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阳煤金陵 阳煤金陵的基金管理人为北京金陵华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金陵华新”)。金陵华新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进行了登记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P1000917);阳煤金 陵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亦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编号 SD1850)。 ②金陵恒毅 金陵恒毅的基金管理人为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上海”)。 华软上海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登 记编号:P1000916);金陵恒毅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亦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基金 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编号:S29313)。 ③金陵阳明 金陵阳明的基金管理人为华软上海。华软上海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并 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P1000916);金陵阳明作为私 募投资基金亦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基金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编 号:S29311)。 2、关于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阳煤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包括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穿透至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 200 人。根据认购对象、 持有认购对象权益的自然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出具的说明 及承诺,阳煤金陵、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均来自于其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 8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阳煤集团、阳煤 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阳煤集团的关联方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3、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阳煤金陵、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在内的 3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阳煤化工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亦为阳煤金陵的控股股东,阳煤金陵同时为金陵 恒毅和金陵阳明的有限合伙人。晋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金陵恒毅和金陵 阳明的有限合伙人,与阳煤化工控股股东阳煤集团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阳煤金陵、金陵恒毅、金陵阳明和公司控股股东阳煤集团为一致行动人。 (四)募集资金额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 XYZH/2018TYA1016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止,中德证券指定 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认购对象阳煤金陵、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缴纳的认购 资金,合计人民币 2,000,000,000.00 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 XYZH/2018TYA10164 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0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止,公司实际收到主承销商扣除相 关费税后汇入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987,280,000.00 元。另外,扣除保荐承销费 用人民币 12,720,000.00 元(含税)以及会计师、律师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919,195.05 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4,360,804.95 元,,符合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 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9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结果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时间表 发行 日期 工作内容 日 T-1 2018 年 12 月 24 日 发行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备中国证监会并获得通过 日 星期一 向特定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 2018 年 12 月 25 日 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缴款 T日 星期二 (资金到账时间截止当日 12:00) 主承销商账户会计师验资 T+1 2018 年 12 月 26 日 认购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 日 星期三 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验资 T+2 2018 年 12 月 27 日 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情况报告书、合规性报告、验资报 日 星期四 告、律师见证意见等相关文件 T+3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开始办理股份登记 日 星期五 T+4 2019 年 1 月 2 日 完成股份登记,获得股份托管证明 日 星期三 向交易所专员上报信息披露文件并获得认可 新增股份上市 L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 及时报备,相应修改发行日程。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情况 各发行对象具体认购情况如下所示: 序 认购股份数 发行对象 认购 认购金额 号 量(股) 10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方式 (万元) 1 阳煤金陵 现金 309,597,522 100,000.00 2 金陵恒毅 现金 154,798,762 50,000.00 3 金陵阳明 现金 154,798,762 50,000.00 合计 619,195,046 200,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阳煤金陵、金陵恒毅、金陵阳明在内的 3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阳煤化工控股股东阳煤集团亦为阳煤金陵的控 股股东,阳煤金陵同时为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的有限合伙人。晋信资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作为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的有限合伙人,与阳煤化工控股股东阳煤集团 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阳煤金陵、金陵恒毅、金陵阳明和公司控股股 东阳煤集团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阳煤金陵为公司型私募基金、金陵恒毅和金陵阳 明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阳煤金陵、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提供的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资料及查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材料,上述三家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如 下: ①阳煤金陵 阳煤金陵的基金管理人为北京金陵华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金陵华新”)。金陵华新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进行了登记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P1000917);阳煤金 陵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亦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编号 SD1850)。 ②金陵恒毅 11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金陵恒毅的基金管理人为华软上海。华软上海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并 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P1000916);金陵恒毅作为私 募投资基金亦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基金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编 号:S29313)。 ③金陵阳明 金陵阳明的基金管理人为华软上海。华软上海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并 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P1000916);金陵阳明作为私 募投资基金亦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基金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编 号:S29311)。 (三)缴款和验资情况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向阳煤金陵、金陵恒 毅、金陵阳明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对象阳煤金陵、金 陵恒毅、金陵阳明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 17:00 时前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股款。 截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 17:00 时, 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 中德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 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 XYZH/2018TYA1016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止,中德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认购对象阳煤金陵、金陵恒毅和 金陵阳明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000,000,000.00 元。2018 年 12 月 26 日, 中德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的承销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 账户。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 XYZH/2018TYA10164 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0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止,公司实际收到主承销商扣除相 关费税后汇入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987,280,000.00 元。另外,扣除本次发行的 12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会计师、律师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919,195.05 元(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984,360,804.95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19,195,04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365,165,758.95 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过程涉及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于承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合法取得必要的授权、批准及证监会的 核准;本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额 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3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 辉 经办律师: 贺喜明 张 晖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