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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煤化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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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乔泽

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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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9 点 00 分在山西省太原市

高新区科技街 18 号阳煤大厦 1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志武先生主

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625,612,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306%。参

会股东均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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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6 人,董事王怀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董事白平彦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候选人王宏先生列席了

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

的十三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事以

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2.1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4%;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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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2.2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4%;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2.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4%;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2.4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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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2.5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4%;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2.6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4%;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2.7《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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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4%;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2.8《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6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9%;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2.9《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19,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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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19,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2%;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2.10《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煤炭买卖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858%;反对 720,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7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1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287,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32%;反对 650,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8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2%;反对 65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1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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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624,891,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8%;反对 619,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7,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8%;反对 619,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2%;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2.1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13.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王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5,453,0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778,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56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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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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