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2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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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
乔泽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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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 9 点 30 分在山西省太原
市高新区科技街 18 号阳煤大厦 1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志武先生
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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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3,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66%。参会股东均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
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
事王怀、白平彦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李德宝、裴正先生因出差未出
席本次会议;监事李一飞、刘利生、余鹏艳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
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华
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
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2.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生情况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3,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86%;反对 44,660,1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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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53,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86%;反对 44,660,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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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孙 水 泉 杨 晓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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