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我们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 生情况的议案》进行核查,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专此。 1 (本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端生(签名) 李德宝(签名) 裴正(签名) 日期:2021 年 11 月 1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