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16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全面了解和审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未发现公司参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
制和审核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同意通过《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2、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定价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我们同意通过《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
行情况及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沟通,
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2、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3、我们同意通过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母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为 683.06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08,276.60 万元,
故 2021 年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407,593.54 万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
司的客观情况,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通过《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信永中和是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担任公司外部审
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尽职尽责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
于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完整,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3、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预计为 180 万元。
4、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
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
险预防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预防处置的机构及职责,能够有效防范、及
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各项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
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该风险处置预案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
我们同意通过《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
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七、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经审核,公司 2021 年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
发展的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展开,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
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规定经营,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
司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
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财务公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
迟付款的情况。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我们同
意《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评估报告》。
专此。
(此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端生(签名) 李德宝(签名) 裴正(签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