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座 26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1-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晓娜律师、梁慧茹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阳煤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2-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四)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其他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阳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山西省太原市迎 泽区双塔西街 72 号潞安戴斯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军祥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3-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574,67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8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共计 75 人,代表股份 59,394,1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98%。参会股东均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事 孙晓光先生、马泽锋先生和独立董事李德宝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八项议 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 7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名称: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 1 项-第 8 项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 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 果。 2.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27,375,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3%;反对股 6,693,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00,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7308%;反对 6,693,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4-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份总数的 11.2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27,385,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9%;反对股 6,683,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10,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7476%;反对 6,683,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7,385,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9%;反对股 6,683,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10,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7476%;反对 6,683,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4《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27,375,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3%;反对股 6,693,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00,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7308%;反对 6,693,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5-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5《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7,468,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91%;反对股 6,599,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94,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8882%;反对 6,599,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1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6《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 之一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627,385,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9%;反对股 6,683,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10,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7476%;反对 6,683,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7《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689,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09%;反对股 6,705,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689,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7109%;反对 6,705,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8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6-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8《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7,385,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9%;反对股 6,683,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710,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7476%;反对 6,683,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