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3-30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子公司间及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54,634.72 万元,其中,公司及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89,495.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1.42%。
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2018 年度公司的担保事项均为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相互间的担保,公
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2018 年度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
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1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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