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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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
(2017 年-2019 年)股份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
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该所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顺利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且本事项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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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处置事项
公司对东百坊巷大酒店及部分办公区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装修摊余价值进行处置,符
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
意本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
效益;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该事项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
公司 2019 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属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行为,是在公司经营及投资资
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需求;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参股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参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亦同时提供
了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担保,参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且该事项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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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转让物流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
本次转让天津宁河物流项目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符合公司仓储物流项目发展战略,可进
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储备,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股权
转让价格以标的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
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同意公司披露《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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