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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百集团:东百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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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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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 - 1 -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程序 ........................... - 4 -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 - 8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 12 -

第六章 附则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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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证

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拥有为公司实施行为的

最充分的权力,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可设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 1/3,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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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励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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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涉及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如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各种类型交易,达到相关标准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披露。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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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常交易类型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2.接受劳务等;

    3.出售产品、商品等;

    4.提供劳务等;

    5.工程承包等;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适用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涉及本条日常交易类型第 1-2 项交易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本条日常交易类型第 3-5 项交易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

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可以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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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

事务部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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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对于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原则上应提前 5 日

将议案内容及相关资料提交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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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

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会议记录人需在会议记

录中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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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包

括但不限于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签到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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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

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独立董事或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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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

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
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
再据此就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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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
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情况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安排证券事务部门工作
人员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所形成的决议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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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

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上述文件规
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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