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舍得酒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0-15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
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