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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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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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13]第 38 号
致: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在青
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瑞矿业委托,指派马青虎律师及蔡贤龙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
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问、核实。
声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瑞矿业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
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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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青海金瑞
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
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和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
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
关于改聘公司 2013 年度会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需讨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
《会议通知》公告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国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 年 11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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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六届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由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开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采取按股权书面表决方式。
经审核,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为 3 人,代表股份 186,719,12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8.29%。
经本所律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
五.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改聘公司 2013 年度会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6,71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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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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