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监事会七届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4-14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6-035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七届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4月1日以亲自送达或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七届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青海省
西宁市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
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长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全
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议案》;
(三)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青海金瑞矿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
评估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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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
的议案》;
公司聘请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已就标的
资产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6]第055号)。公司监事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现就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
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依据。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
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确定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
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
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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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为本次交
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定价公允,评估机构选择的
重要评估参数、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六)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
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
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本次重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上议案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报备文件
监事会七届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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