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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2016-08-16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71 号
 债券代码:122169       债券简称:12 金瑞债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26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8 月 29 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发行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 金瑞债
    4、债券代码:122169.SH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6、债券期限: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9%,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发
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
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止。
    10、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7 年8 月29 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年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公司债券回售条款,公司本期债券的债券持
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2015年8月3日-8月5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12金瑞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2金瑞债”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本
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81,005,000元,回售金额为人民币81,005,000.00元。2015年
8月31日为本次回售申报的资金发放日(2015年8月29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2金瑞债“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68,995,000元。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海
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
面利率为7.90%,每手“12金瑞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9.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26 日
    2、债券付息日:2016 年 8 月 29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8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金瑞债(122169)”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
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
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
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
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
    联系人:李军颜
    联系电话:0971-6321867、6321653
    邮政编码:810008
    (二)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 蔚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0 层
    联系电话:020-23385004
    邮政编码:510623
    (三)托管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000
联 系 人:徐   瑛
电话号码: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部门:托管部 010-88170742
          资金部 010-88170209/0210/0211/0213
邮编:100033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