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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1-04  

						青 海 树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QING HAI SHU REN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Qinghai Shuren Law Firm

树人青海: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2 号丁香家园 1 号楼 6 层 邮编:810000

     电话:86-0971-6111958/968/998           传真:86-0971-6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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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16]第 094 号




致: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者“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丁永宁律师及钟承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就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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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金瑞矿业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
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016 年 10 月 18 日,金瑞矿业董事会召开七届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事项,即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201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
券报》公告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
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列明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载明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星期四)上午 10 时,
在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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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为 2016 年 11 月 3 日 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4 名,
合计代表股份 186,992,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882%。其中,现场出席
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3 名,合计代表股份 180,069,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86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合计代表股份 6,922,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21%。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
载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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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青
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五)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延期支付资产出售剩余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22,457,4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4283%;反对股份数为 129,1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5717%;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2.《关于签订<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22,457,4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4283%;反对股份数为 129,1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5717%;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于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后出具。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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