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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9-08-17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
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
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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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
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
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
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
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候选人人
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人选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人选
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出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监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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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
也将视为弃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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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票情况。
    7、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
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
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
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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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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