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7-15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21-028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
董事会八届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相关情况
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在不改变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公司拟对经营范围相关内容
进行更新。删减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经营事项,并新增有色金属及化工产品贸
易业务,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业开发、加工、销售;锶业系列产品的研究、生产、
销售;矿业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高
科技产品开发、资源开发;其他矿产品开发、加工、冶炼;证券投资、股权投资、
企业收购与兼并;机械加工制造;产品技术开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冶金设
备、除尘设备及非标设备制作、安装;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产品及本企业自产产
品和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涉及许
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选矿;矿物洗选加工;
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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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有
色金属合金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
销售(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选矿;矿物洗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
矿业开发、加工、销售;锶业系列产品的研究、
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生产、销售;矿业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化工
工产品);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
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高科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技产品开发、资源开发;其他矿产品开发、加
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工、冶炼;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收购与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兼并;机械加工制造;产品技术开发;汽车零
1 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
配件批发、零售;冶金设备、除尘设备及非标
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设备制作、安装;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产品
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技术进出口;
及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所
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及技术;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
(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涉及许
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高性能有色金
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
料销售(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2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限制。 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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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3 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资产10%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担保。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未经或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对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均视为无效担保,股东、公
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
司或董事会可依法追偿责任人因此给公司造成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的一切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分之二时;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之一时;
4 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5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件: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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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
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
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事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6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票数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
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
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
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7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一)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含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两人)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董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他成员分别选举;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
…… 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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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
制。董事会应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
明和解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8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效。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9 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 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职责。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 独立董事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
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5家,并按照有关要求, 多不超过5家,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中国证监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㈠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和有利害关系的; 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10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东及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㈢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㈣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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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人员; 的人员;
㈤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㈥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人员;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㈦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
11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可以通过专人送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
达、传真或电子邮件、邮局邮件等方式通知全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12 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予公告,副总经理由
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提议,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应在职责范
围内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13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
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14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
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者以书面表决方式。监事会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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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监事通过。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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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签字。 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
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
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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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
可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
关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指定人员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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