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021-10-23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根据《公司章
程》界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买卖计划(附件 1)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公
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如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
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期间,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个人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
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 2 个交易日内,将变动情况(附件 2)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本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
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2、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附件 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姓名
职务
与本公司关系
股票账号
预计买(卖)股份数量(股)
计划买(卖)时间
申报日期
申报人签名
备注
附件 2: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姓名
职务
与本公司关系
股票账号
买(卖)股份日期
原持有股票数量(股)
本次变动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股)
持股变动原因
申报日期
申报人签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