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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10-27  

                                              金瑞矿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金瑞矿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

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

调至静音状态。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五、本次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计票、监票人选。表决结果由计票监

票小组推选代表宣布。

   七、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以

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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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及议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一)       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一)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同一表决
权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表决权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
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五)现场会议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3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 年修订)》
    4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 年修订)》
                                  累积投票议案
   5.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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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1   提名任小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02   提名张文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03   提名张小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04   提名李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05   提名展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06   提名李军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07   提名张国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6.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   提名范增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6.02   提名乔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6.03   提名张县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6.04   提名陈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7.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7.01   提名杨海凤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7.02   提名王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7.03   提名刘惠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加
盖公司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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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卡、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1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00~11:00 时      下午 2:30~4:30 时
   (三)登记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 502 室公司证券部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姓名:甘晨霞女士     杨超先生
   电话号码:0971-6321653
   传真号码:0971-6330915
   电子邮箱:18935607756@163.com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 502 室
   邮政编码:810008
   (二)会议费用
   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六、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宣布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三)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四)与会股东发言和提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等人员解答;
   (五)推选计票、监票人员;
   (六)股东书面投票表决;
   (七)休会(统计选票,形成表决结果);
   (八)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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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
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
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
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
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
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
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
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2、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
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100 股股票,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10 名,董事候选人有 12 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
拥有 1000 股的选举票数。
    3、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
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
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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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
事 5 名,董事候选人有 6 名;应选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 3 名;应选监
事 2 名,监事候选人有 3 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4.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4.01 例:陈××
        4.02 例:赵××
        4.03 例:蒋××
        …… ……
        4.06 例:宋××
        5.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5.01 例:张××
        5.02 例:王××
        5.03 例:杨××
        6.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6.01 例:李××
        6.02 例:陈××
        6.03 例:黄××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 100 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
在议案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 500 票的表决权,在议案 5.00“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有 200 票的表决权,在议案 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 200
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 500 票为限,对议案 4.00 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
把 500 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投票票数
  序号           议案名称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方式…
 4.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             -            -
 4.01    例:陈××                500         100          100
 4.02    例:赵××                 0          100           50
 4.03    例:蒋××                 0          100          200
 ……    ……                       …          …           …
 4.06    例:宋××                 0          1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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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之一: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所属二级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锶盐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三级子公司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庆龙新材料”)在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一年的期间内,合
计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上述额度及期限内
的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经营层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
审批流程的要求,在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开展了现金管理业务。截止目前,公司进行
现金管理的余额为3.3亿元。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状况,为进一步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公司及所属二级子公司庆龙锶盐、三级子公司庆龙新材料拟继续以部分自有闲置资
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金管理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收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闲置自有流动资金。
    (三)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1、拟投资产品
    为控制风险,本次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为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类短期理
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仅限于银行及证券公司)、银行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单。
    公司及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在进行现金管理时,与相关主体如产品发行主体
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投资额度及产品期限
    公司及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合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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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上述资金均可循环滚动使用)。单个低风险类短期理财
产品、单笔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的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代表公
司在额度范围内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庆龙锶盐经营层
根据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规定,在额度范围内决定其及庆龙新材料现金管理事项。
    4、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活动实际的损益及进展
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在资金管理上,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并在保证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通过适度现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次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均为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现
金管理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董事会、股东大会按职责权限对现金管理额度及相关
事项予以批准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根据股东大会批准授权,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对额度范围内的现金管理投资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具体业务实施部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充分考虑产品持有期内公司运营资金需求,
评估现金管理产品的风险和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情况认
购相应风险等级或更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的规定,对购买产品的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确保资金链运营
安全,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要求。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
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日常经营活动及未来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
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行使额度范围内
的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庆龙锶盐经营层根据公司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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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其内控制度规定,行使额度范围内的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上述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
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2、现金管理产品的选择上,以保证本金或选择较低风险等级产品为前提;受托
方的选择上,均为已上市的银行、全国性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的地方性银行,以及
资信良好、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国内证券公司,确保受托方信用良好及其发行产品
安全性有保障。
    3、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
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
    4、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收益情况
等。督促财务资金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定期对金融
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5、公司要求子公司庆龙锶盐对其及庆龙新材料拟购买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
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预估与测算,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
审核、报告流程,并加强日常监控与核查、及时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以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七次(临时)会议、监事会八届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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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之二: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青海金瑞矿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包括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等)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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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对未经或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均视为无效担
保,股东、公司或董事会可依法追偿责任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名誉
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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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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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人。
   对于提议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提案,会议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会议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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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会议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第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或监事会对会议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
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若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公告期限包括公告发出当日,但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会议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
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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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经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加盖
公司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
卡、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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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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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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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公司证券(包括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等);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
表决,但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
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有关关联交易,应当由公
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进行。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
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重要交易内容进行审议后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
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七日提交给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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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开声明和基
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含两人)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
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
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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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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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按决议内容由总经理组织实
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或股份的转增事项。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负责
向下一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大会
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组织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
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本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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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之三: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非独立董事7人。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预算、关联交易控
制等六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各自工
作规则运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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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确定的权限:
    ㈠ 决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㈡ 决定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租入租出资产、转让、对外
投资行为;
    ㈢ 决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担保(若该金额超出《公司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比例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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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与经理层签署《岗位聘任协议》、《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责任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的上述职权为长期授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
次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视需要
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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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10日
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邮局邮
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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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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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等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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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
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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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
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安排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做
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
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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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相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本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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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之四: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履行职
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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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应按照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经营层会议,并有权对相关
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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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5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邮局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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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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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名监事只能接受一名其他监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并应
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
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证券部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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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
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本制度已经公司监事会八届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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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之五:


             关于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11月4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了换届选举工作,并于2021年9月23日发布了《关于
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八届十七次(临时)会议、监事会八届十五
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
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选举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经合格股东及董事会
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经 2021 年 10 月 22 日董事会八届十七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任小坤先生、张小红先生、张文升先生、李鹏先
生、展洁先生、李军颜先生、张国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提名范增裕先生、乔军先生、张县利先生、陈定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已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监事会选举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经公司合格股东
推荐,并经 2021 年 10 月 22 日监事会八届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
杨海凤女士、刘惠珍女士、王冬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
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其任
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董事、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现
将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选举(相关候选人简历附后)。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金瑞矿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任小坤先生,羌族,生于 1976 年,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在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曾任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经理、副总经理,金瑞矿业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金瑞矿业
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小红先生,汉族、生于1977年10月,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学历,高级
经济师。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部门主管,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划部
高级主管,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现任青海省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企划部经理,金瑞矿业董事。
    张文升先生,汉族、生于1978年3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曾任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青海省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现任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金瑞
矿业董事。
    李鹏先生,汉族、生于 1978 年 11 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
曾任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青海益星综合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现任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金瑞矿业董事。
   展洁先生,汉族,生于1968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
曾在西宁供电局城西供电营业所、青海省电力公司用电处、营销部工作,曾任海西
供电公司副经理、青海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副主任,海北供电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
书记、经理、总经理,青海三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国网青
海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主任。
    李军颜先生,汉族,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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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青海省机械化工程公司、青海证券公司,曾任青海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经理,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海证券西宁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五四大街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宁营业部总经理,青海鱼卡煤电有限
公司办公室主任,金瑞矿业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金瑞矿
业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张国毅先生,汉族,生于 1975 年,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学历。曾先后于青海
大学财经学院、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任职,任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现任金瑞矿业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上述董事候选人均不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范增裕先生,汉族,生于 1965 年,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从事审计工作二十余年,先后主持多家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曾
任互助县财政局企业财务股长,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
尚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金瑞矿业独立董事。
    乔军先生,土族,生于 1965 年,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副教授。曾任青海民
族学院教师、内蒙古乌海市司法局副科长。现任青海省委党校教师,金瑞矿业独立
董事。
    张县利先生,汉族,生于 1975 年 8 月,农工党员,本科学历,专职律师。曾在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任律师。现任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律师,青海银行
独立董事,金瑞矿业独立董事。
    陈定先生,汉族,生于 1967 年 10 月,本科学历。曾任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长助理。现任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金瑞矿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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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杨海凤女士,汉族,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
先后在西宁市小汽车修理公司财务科、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青海分所、青海省财务
总监管理办公室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在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金
融管理部工作。现任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金瑞矿业监事会主
席。
       王冬先生,汉族,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西宁供电
局审计部主任、财务部副主任,青海省电力公司审计部工程审计处处长、财务资产
部副主任。现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青海三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金瑞矿业监事。
    刘惠珍女士,汉族,生于1974年4月,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中级经济师。曾
任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经理、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及期货业务板块财务
主管。现任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青海宏兴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青海国嘉矿业有限公司监事,金瑞矿业监事。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不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
事的其他情况,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