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1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
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盘及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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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重大事件。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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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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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
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交易所报送,不
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如发生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涉及);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涉及);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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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
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岗位关系可能接触到
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公司应与上述人员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
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最小。同时,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
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证券、审计等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
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
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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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信息披露联系人负
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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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主动将该信息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及其应承
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据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登记表》(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填写完成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
记表》交至证券部备案。
(三)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
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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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
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需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报送内幕信息的,报送
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填
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3)。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
规定,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4),将报送依据、报
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向外部使用人提交
《外部信息使用人禁止内幕交易提醒函》(附件5),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履行保
密义务。
外部使用人收到公司内幕信息后,应按照其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附件 4)的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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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内幕知情人档案的归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六章 责任及追究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
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请外部使用人
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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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3:《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5:《外部信息使用人禁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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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金瑞矿业 证券代码:600714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与上市公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
单位/部门/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登记
知情人姓名/ 司的关系 统一社会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本人签名及联系
职务(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时间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 电话
注2 注3 注4 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
记录。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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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金瑞矿业 证券代码:600714
所涉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时 间 地 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内容及结果 签 名
说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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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年 月 日
信息内容
报送单位
报送依据
呈报时间 经办人
部门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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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金瑞矿业 证券代码:600714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身份证号码/ 与本公司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 信息公开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备注
号 企业代码 关系 信息时间 阶段(注) 获取渠道 披露情况
注: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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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禁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致(单位/个人):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本次报送的 相关材料信息
系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贵方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现根据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将贵方有关内幕信息保密的义务及责任提醒如下:
一、贵方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知情范围和使用范围;
二、接收本公司材料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三、在该等信息未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材料涉及的内容;不得在相关
文件中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金瑞矿业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金瑞矿业
股票;
四、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
知本公司;
五、本公司在报送相关材料的同时已将您和贵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如因泄露我公司提供的信息,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我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告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相关单位/个人签收提醒函后须填写下列回执反馈公司)
……………………………………………回 执………………………………………………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禁止内幕交易提醒函》已收悉并已全部知悉
等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幕信
息保密义务,自知悉上述内幕信息至该信息公开披露前,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
不买卖贵公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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