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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1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
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设在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其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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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四)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
届满;
   (五)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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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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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期间,应按期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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