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证
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
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
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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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属各职能
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
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
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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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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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经营层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1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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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须报告的重大信息:
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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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
据进行判断。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审计、信息、档案等工
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
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
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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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
传送。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直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
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
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
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七条 若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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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公开。
第十八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
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禁止借给他人阅
读、复制或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公司重大信息
的相关部室及工作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
时,应注意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
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
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
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
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
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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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公司将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视情况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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