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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审议程序,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控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包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须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
性进行审核,并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
立董事除外)或由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
任命。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通过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慎审核和评估,防止关联人以垄
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一)敦促公司与关联人就日常发生的关联交易签署及每
三年更新或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并对协议内容,尤其是定
价原则、关联交易具体实施条款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供审
核意见;
    (二)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进行审核并向董事
会提供审核意见;
    (三)对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进行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供审核意见;
    (四)对偶发性关联交易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跟踪该等交易的审核及披露工作;
    (五)对于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的关联交易,组
织、协调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六)对于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且独立董事
拟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做出判断的,关联交易委员会应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对于需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交易,向董
事会做事先提示;
    (八)负责监督、敦促下属公司关联交易的申报及内部决
策程序;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书
面建议后,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按照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工作。证券部负责配合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开展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审核、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关联交易协议;
    (三)独立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如
有);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五)由公司财务部门以及具体发生关联交易的业务部门
或分、子公司就截至当前的关联交易履行或实际发生情况(主
要包括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总额及
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等情况)共同编制关联交易情
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关于关联交易必要性、客观性、公
允性及合理性方面的书面说明及依据资料;
    (七)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及
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相关决议及书面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诚实信
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确有必要以及是否符合公司
长远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
合理性;
    (四)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侵害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内部决策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评价;
    (七)就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执行
情况向股东大会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
行职责时,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
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