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
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
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等的披露要求,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内控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差错金额虽未达
到规定比例,但该差错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了大的影响,也应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
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就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形成专项报
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呈报公司监事会。专项报
告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委员会关于重大会计差错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的认定标准: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2、合并报表及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
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3、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
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披露。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其他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
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相关人员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
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门、证券
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为保障年报信息的按时披露,公司必要时采用未经审
计或预测的数据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
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