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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2022-10-2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的财务活动,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第三条   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
规定;
     (二)预算控制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量入为出、综
合平衡、目标控制、综合实施的预算管理原则;
     (三)真实准确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做到客观、及时,
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提高公司财务管
理水平,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了体现以产权为依托的母子公司关系,公司实行
“会计政策统一制定,经济业务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凡
由公司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均纳入
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
同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公司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履行
以下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监控体系和财务风险防
范体系,进行内部有效监控;
     3、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保证公司财务管理依法合规;
     4、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监督落
实执行。
     第六条   公司统一管理的权限
     (一)投资管理: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在股份公司,对外
投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投资行为包括直接投资
如设立分、子公司等;
     (二)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公司严格执行财政部和证监会
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各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赞助和捐赠管理:公司对外赞助、捐赠由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代理人统一审批。
    (四)内部审计管理:公司采用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形
式对公司及所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专项审计包括财务制度的执行
及其它经济业务事项。内审工作由公司内审与法务部组织,公司
计划与财务部配合进行,如有必要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七条   所属各公司的财务管理权限
    (一)会计核算管理、财务管理:真实完整的反映资产质
量状况、财务营运状况、经营成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资金管理:合理筹集资金,有效使用资金;
    (三)预算管理:做好财务收支预测、跟踪预算执行情况、
分析原因,为公司完成经营指标和进行决策提供信息;
    (四)税务管理: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正确计税,
依法纳税;
    (五)财务监督:督促财务制度的严格执行,保证财会信
息正确真实,纠正可能存在的工作失误。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的财务对外结算,应严格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运作。
    第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应在会计事项发
生的当日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月末须将公
司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并编
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条     转账支票等结算票据由专人保管;银行印鉴由两
人分别保管;建立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申领和使用的审批和签收
登记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票据编号、领用人、收款单位、金额。
     第十一条    支付款项按相关业务授权和公司规定程序办理。
通过网银支付大额款项,必须设置二级复核,网银 UK 必须分开
保管,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二条    不准用白条抵库。


                       第二节   应收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应收账款账龄
分析,建立对帐制度,并督促相关部门清理和催收,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
     第十四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收到的应收票据应在“应收
票据”科目内核算。设置“应收票据明细账”,票据办理贴现时
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贴现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节   存货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存货的含义为:原材料、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第十六条     存货采购一般必须签订购货合同,并实行审批
制度。购销合同由公司物资采购部门统一签订,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     大宗材料的采购须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或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存货的入库必须严格履行验收制度,对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要逐项核对,并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存货的发出必须按规定办理,及时登记仓库账
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第二十条     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运输、付款等职责
必须严格分离。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二条     存货的日常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要能
即时反映存货的流转动态。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建立定期盘点
制度,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和
处理。


                       第四节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将本公司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转移到
工商局批准开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中,列作长期投
资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及时正确处理相关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投资合同、
协议等有关文件办理财产转移的账务处理。对投资金额占被投资
企业资本总额在 50%以上,或不足 50%但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
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的,其经营状况应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
范围。
       第二十六条     按时收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发现问题
及时联系,每年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要进行实地检查,并就
其财务活动提出书面的检查及整改意见。


                       第五节   在建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
施工中以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属于
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规范建筑工程投资、
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和其它费用等工程投资支出,依据建设
内容和费用支出设置核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
设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严禁与项目无关支出列入项目投资。
       第二十九条    竣工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从建设期向运营期
转换的关键环节,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投产后 1 年内完成竣
工决算。在办理工程决算时应按规定预留造价的 5-10%的质量保
证金,待质保期满, 无质量问题出现,方可付款,且不计利息。


                       第六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经批准的技改、大修、更新等项目预
算。
       第三十一条     除固定资产总账外,还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
细账和登记卡,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
明细分类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均应有原始凭证。固定资产
折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确定、残值率均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批
准的相关制度执行,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凡不属
于资本性支出的应作收益性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投资转出、报废、出
售以及固定资产抵押等要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办理申请报批
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
证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
运行、保养及维护检修等方面的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处于良
好状态及使用寿命。


                     第七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
形态,并且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
利权、商标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特许专有技术和商誉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转让、出售,必须由无形资产处置
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与交易对方进行商务
谈判,拟定无形资产处置合同或协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
估值,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与财务
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的能力。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
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
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八节   负债及资本金管理
    第四十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
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
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增
加资本金。计划与财务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股本)。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
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
资。计划与财务部应据实调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
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
    第四十二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
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
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后处理。
            第九节    收入、利润与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及时
确认公司各项收入。
    第四十四条     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按照规定顺序对净利润进行
分配。
    第四十六条     审查并下达全资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节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成本和费用与营业收入相配比。同样,
其他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
    第四十八条     为了正确的核算产品成本,对成本进行有效
的控制,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本公司特点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方法
和控制制度,将生产控制和成本核算有机结合起来。
    (一) 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严格执行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
制度。
    (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不
能任意预提和摊销。
    (三)各成本项目的核算、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结转
遵循一贯性原则。
    第四十九条     成本资料是公司的机密资料,未经公司总经
理批准,不得对其他单位、部门提供。
    第五十条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须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发生的费用按公司规定的科目进行分类和归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资金管理目标: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支持
业务发展;控制资金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资金管理应体现效益优先和有偿使用原则。


                    第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应编制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编制预算的目的是加强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提高整
体经济效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经营规
模和利润目标,分别确定销售预算、生产预算、费用预算、资金
预算等,并据以编制预算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和预算现金流
量表。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能,基于节约费用的要求,编制部门
的费用支出预算。
    第五十五条     上报的预算均需经公司报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计划与财务部负责掌握和分析预算的执
行情况,根据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公司财务人员要熟
练掌握有关税务政策,积极参与公司的投资、资产重组、股权转
让等经济业务的税收筹划。
    第五十八条 计划与财务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
足额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七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及补
充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
者(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按月编报,按季度、年度加报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
及附表,半年报、年报加报财务报表附注。
    第六十条 公司应按季度、年度对经营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
评价和考核,并写出分析报告。分析考核的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
率、资金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保值增值率、所有者权益
比率、产权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
财务制度的严格执行,保证财会信息正确性、真实性,提高财务
管理水平。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
全过程,以及反映该活动信息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其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财务制度情况;
    (二)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三)财务风险分析。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方式分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
定期检查即每年一至二次对所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专项检查内容
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其他经济活动会计事
项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检查工作由公司内审与法务部组织,公司计
划与财务部配合进行,如有必要也可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六十五条   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上述人员不配合或阻
碍检查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检查过程和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报告。检查结果
必须向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通报,限期整改。
    第六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现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分别对企业
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作出处罚。
    第六十八条 检查人员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不得向无关
人员任意扩散检查目的、内容和结果。
      第九章   会计人员回避、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   会计人员回避
    第六十九条     为避免会计人员利用职权及亲属关系串通作
弊,违法乱纪,会计人员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
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工作。


                    第二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
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者不
予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
    第七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
毕未了的会计事项,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第七十二条    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应更换保险箱密码。
    第七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要由财务部
门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或主管
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四条     移交人对自己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
电子数据及其他。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实施。
     第七十六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按照档案管
理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七十七条     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
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
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本
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拆散原卷并应及时归还。本单位非财务人
员不得调阅会计档案。
     第七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
见书,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八十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档案管理部门、财
务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
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UPS
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
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
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
进行。
       第八十二条   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
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
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
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
性。
       第八十三条   每月 10 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
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
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
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
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公司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
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
IC 卡、账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
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
部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制定、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