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知悉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其他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知情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
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
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经营层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须报告的重大信息:
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
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内部
重大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以及有关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
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
应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畅通的内部信息上报渠道,以保证能够及
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指定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应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营层、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
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或传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可能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晓或应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如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同时以书面形
式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建议意见;同时对已完成披露的重大信息予
以整理并存档。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负有敦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公司有关单位对于重大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单位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
进行宣传所采用的稿件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送董事会
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
或者报告不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及疏漏,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
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