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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
理制度,规范薪酬与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其薪酬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
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四至六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范围,
参照同地区、同行业或竞争对手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
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每年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评价结果拟定年度薪酬方案、进一
步奖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监督方案的具体落实;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评价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
审核和监督;
    (五)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
不断的补充和修订;
    (六)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面的问题;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
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
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经批准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经董事会审批的董
事年度绩效奖励金额等事项需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公开披
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力资源事务的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
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六)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
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
报告确认的公司经营成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
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内
部研究并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
后,以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
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
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