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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软集团:东软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04-17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完
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牵头
组建工作小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履职保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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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
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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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二)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 4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
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包括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等)等方式召开,其中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时,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
接入的,在保证通讯效果的情况下,视为现场参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顾问、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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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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