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11-09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
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
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
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
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
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
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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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六条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第七条 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进行投资决策。
第九条 公司经理为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行组织、
实施及监控,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利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投资项目
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安排,负责对投资项目
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具体权
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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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5、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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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对
外投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决策权限。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五)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
关规定。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
形成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基本状况、项目方案、市场销售和生
产能力、劳动组织、股份结构、资金来源、成本预算、财务状况、结论。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
(三)可行性报告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按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前,应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投资项目相关
人员签订风险责任书,以明确决策机构和决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随时跟
踪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随时跟踪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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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月向公司出具书面汇报。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
司严格管理。通过在人事、财务方面进行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如果发生中止或转让情形,在处置资产前,应由投
资管理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出具书面分析报告,充分说明处置原因及造成结果,
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
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的短期投资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投资计划,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
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派专人负责跟踪进展情况,出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汇报,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
失。
第七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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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自行拟定实施细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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