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委托,指派马杰律师、刘丽荣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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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所认为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见证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
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议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召开公
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北汽蓝谷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北
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下简
称“《会议材料》”),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和《会议材料》所载时间、地点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会议室进行,由公司董事长胡革伟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18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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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即 2018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121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23,666,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738 %。
其中,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69,527,881
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40%,以上股东是截至 2018 年 11 月
0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2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2,054,138,750 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9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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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记名投票方式
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
议材料》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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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关于选举徐和谊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2.《关于选举郑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3. 《关于选举闫小雷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4. 《关于选举冯昊成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5.《关于选举周理焱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6.《关于选举冷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关于选举欧阳明高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9.02. 《关于选举方建一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9.03. 《关于选举杨实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9.04. 《关于选举林雷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关于选举萧枭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2. 《关于选举尹维颉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3. 《关于选举武玉福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4. 《关于选举付金豹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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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
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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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马杰
经办律师:
刘丽荣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