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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汽蓝谷: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11-09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遵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

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更换后,直接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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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

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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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

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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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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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邮件等书面方式通

知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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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6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

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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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

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等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未实施相关信息

披露前,监事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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