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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汽蓝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11-10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考核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本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人数之前,原委员

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专门负
提名委员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工作小组应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各项提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

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公司股东、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根据规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 经 1/2 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通讯会议包括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以通讯方式发表意见时,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充分阐明理

由。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当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与会委员在会议记录签字。与会

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全部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