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2018-11-10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长效机制,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
的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等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七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关联方直接发
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直接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的
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
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等情形。在上市违法违规未形成有效解决前,不得购买有关项目或资
产。
第九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以交易的真
实、公允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关
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使用;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的商业承兑
汇票;
(六) 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九)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规范并减少对关联方的担保行为,严格控
制对关联方的担保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的结算期限,不得
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职责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
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公司财
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程实
施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
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并定期检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
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
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应当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要将
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
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
金不被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制度而发生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协助、纵
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等情形,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
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
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
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如该制度有修改,修订后的制度提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