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2018-11-10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行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
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也应当符合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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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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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
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
以公告。
第三章 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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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
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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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证所业务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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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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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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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
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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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
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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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修订应
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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