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20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临 2019-011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99 号文)核准,北汽蓝谷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3 名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8,310,200 股(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7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064,988,540.00 元,扣除承销费 24,528,301.89
元(不含税)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603,773.58 元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3,856,464.53
元,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2019 年 1 月 23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 110ZC0011 号),经审验截
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募集资
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运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户 用途
(元,人民币)
北汽新能源创新
北汽蓝谷
科技中心项目、
新能源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701013201483253 1,064,988,540.00 C35DB 车型项目、
技股份有 公司总行营业部
N60AB 车型项目、
限公司
N61AB 车型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北汽新能源
8110701011901481446 0
公司总行营业部 C35DB 车型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北京新能 北汽新能源
有限公司北京顺义 11120101040063944 0
源汽车股 N60AB 车型项目
支行
份有限公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北汽新能源
司 1000000010120100739838 0
公司北京分行 N61AB 车型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北汽新能源创新
20000013385700025804793 0
公司金运支行 科技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北汽蓝谷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相应监管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蓝谷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议各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
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
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
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郭瑛英、曾琨杰、
周百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
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
约定的甲方对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财务顾问
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