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019-03-29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
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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