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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汽富维: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2019-04-12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19-012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一汽富维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9 日至 2019 年 4 月 7 日。
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查了本
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签
订的劳动合同等。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