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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汽富维: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0-24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一汽富维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吉林吉人卓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资料一起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副本均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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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在此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了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2020年9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长春

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表决方式、参会方法、网络投票具体程序等内容,并对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0月23日13点30分在吉林省

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丕

杰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

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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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0 人,代表股份总计 218,059,8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889 %。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其中: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09,203,42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6.3204%,均为股权登记日即 2020 年 10 月 19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8人,代表股份108,856,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685 %,

其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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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当场

进行了表决。按着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柳长庆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李晓红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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