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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汽富维: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12-02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1-042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积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采用派发现金方式的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遇有新的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为满
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
利润分配。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累
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和调整机制

    1、执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5)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分红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调整机制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