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上实发展:出售资产公告2015-06-27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5-47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持有的福建上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建上实地产”)10%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

      牌出售,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300 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福建上实地产 10%股权的相关事项(详见公

司公告临 2015-35)。2015 年 6 月 18 日,挂牌公告期满,经对报名

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福建丰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丰盈投

资”)为唯一有效竞买方。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与福建丰盈投资
                               1
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将福建上实地产 10%股权转让给该公

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300 万元。

    本次转让将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20 个工

作日内,办理产权交易标的权证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福建丰盈投资,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法定代表人

陈志明;注册资本人民币九千万元;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福华商

业中心大厦 26A;经营范围: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福建上实地产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现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菲莉(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5400 万元、占 54%

股权;福建丰盈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3600 万元、占 36%股权;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占 10%股权。

    福建上实地产系为开发福建省泉州东海片区项目 B-2、B-7-1、

B-7-2 地块而在泉州投资成立的一家项目公司。B-2、B-7-1、B-7-2

三地块为相临地块,北临纬五路,西临东海综合大道和经十五路,南

临沿海大通道,东临东海大街和经十六路,宗地面积 129,285 平方米,

该项目目前正处于前期规划中。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

师报字(2015)第 1453 号”(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福建上实地

                                2
产净资产人民币 9,914.70 万元,负债人民币 49,451.18 万元,总资

产人民币 59,365.88 万元。

    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信资评报字(2015)第 135 号”(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福建

上实地产评估净资产人民币 52,919.28 万元,负债人民币 49,451.18

万元,总资产人民币 102,370.46 万元。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为本公司所持有的福建上实地产 10%股权。

    2、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5300 万元。

    3、福建丰盈投资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

易所的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直接

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双方约定在前述保证金人民币 1000 万

元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福建丰盈投资应在产权交易合

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 4300 万

元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转让,公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预计为公司增加约

4300 万元的税前利润;同时,有效地优化公司的现金流,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