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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实发展: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2016-03-16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6-13

债券代码:122362     债券简称:14 上实 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登记日:2016 年 3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3 月 23 日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开始

支付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4 上实 01、122362。

   3. 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本

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375 号”。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92%,采取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8. 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3 月 23 日为上一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不提供担保。

   11.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诚信证评”)经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2015 年 5 月 29 日,中诚信证评对本期

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

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92%。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2016 年 3 月 23 日

   三、 付息办法

   1. 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4 上实 01”(122362)面值 100

   元,派发利息为 4.92 元(含税)。

   3.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上实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4 上实 01”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阚兆森
    电话:021-53858859

    传真:021-53858879

    邮寄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层

    邮编:200021

    信封上请注明“14 上实 01QFII 所得税资料”或“14 上实 01RQFII

所得税资料”。

    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

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

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层

    联系人:阚兆森

    联系电话:021-53858859

    传真:021-53858879

   2.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赵军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4上实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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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