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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实发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7-02-25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7-02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商誉确认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89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并披

露如下: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请公司说明未在 2016 年中期报告

中披露上实龙创购买日公允价值的原因。

    回复: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资产、

负债情况”,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披露购买日公允价值一列。

     2、商誉的确认取决于标的资产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请公

司披露上实龙创购买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

差异,请披露上实龙创购买日公允价值。如果不存在差异,请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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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请会计师、评估师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在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于购买日 2016 年 1 月 1 日的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 305,964,718.04 元,两者在数额上

不存在差异。

    公司及中报审计师在认定过程中参考了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上实龙创(当时公司名称为上海

龙创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

【2015】第 0267255 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

估结论,收益法评估结果为 7.28 亿元,2015 年 3 月 31 日上实龙创经

审计后账面净资产为 249,141,230.93 元,故评估增值约 4.79 亿元。由

于该评估增值无法确指为具体资产,缺乏进行会计计量、摊销等核算

的基础,因此确认上实龙创 2015 年 3 月 31 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为 249,141,230.93 元。以此为核算基础持续核算至购买日 2016 年 1

月 1 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305,964,718.04 元。

    3、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

[2015]第 0267255 号”《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上实龙创于

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28 亿元,比

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 0.81 亿元,增值率为 32.75%。请公司披露上

实龙创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并说明增值的原因,

是否属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请会计师、评估师对此发表专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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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回复:

    (1)在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所确认的上实龙创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公允价值       经审计后账面价值     增值

资产:

货币资金          51,948,285.89       51,948,285.89             -

应收票据           1,885,972.08        1,885,972.08             -

应收账款         114,674,965.74      114,674,965.74             -

预付款项          48,924,729.37       48,924,729.37             -

其他应收款         7,415,968.42        7,415,968.42             -

存货             322,051,118.15      322,051,118.15             -

其他流动资产       1,975,241.72        1,975,241.72             -

固定资产           3,405,599.94        3,405,599.94             -

无形资产           1,313,075.03        1,313,075.03             -

长期待摊费用        244,778.13           244,778.13             -

递延所得税资产     5,370,831.60        5,370,831.60             -

负债:                                                          -

短期借款          60,000,000.00       60,000,000.00             -

应付票据          96,659,902.20       96,659,902.20             -

应付账款          76,616,631.36       76,616,63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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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款项         37,513,925.94       37,513,925.94            -

应付职工薪酬      3,601,555.60        3,601,555.60            -

应交税费          8,983,733.38        8,983,733.38            -

应付利息            154,178.13         154,178.13             -

其他应付款       13,615,983.35       13,615,983.35            -

预计负债         12,923,425.18       12,923,425.18            -

                                                              -

净资产          249,141,230.93      249,141,230.93            -

    (2)前述评估报告中提及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 32,799.76 万元,

该结果较 2015 年 3 月 31 日上实龙创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 24,914.12

万元评估增值约 7,885.64 万元(注:评估报告所称评估增值 8,091.86

万元,系由于评估对象为上实龙创单体公司,而非上实龙创合并报表

所致)。由于该评估增值主要系将账面未反映的 1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及 24 项专利打包汇总评估出 6,072.15 万元评估值,以及评估师对

按会计政策所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部分

冲回所增值的 1,450.43 万元等因素造成,公司及中报审计师认为这些

因素无法认定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时结合会计重要性原则的

考量,未将该部分评估增值计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目前,公司正组织会计师、评估师对上述评估增值部分所涉项目

和数据进行进一步细化、补充,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在后续信息披露

中予以披露。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与会计师、评估师及相关专业机构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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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誉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研究及论证。公司认识到,公司及中报审计师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应结合上实龙创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所产生的评估结果,对上实龙创评估增值部分予

以更加深入、细化地研究,并据此对上实龙创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进行更为充分全面的辨识与认定,从而在财务报告中更准确反

映公司收购上实龙创所产生的商誉,更严谨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因上

述原因可能导致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

据有所调整,目前公司正组织会计师、评估师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及

补充,并将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最终数据请

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

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商誉确认事项的问询函>回复说明之专项核

   查意见》

2.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查报告》(上会师报

   字(2017)第 0569 号)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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