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3-16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7-04
债券代码:122362 债券简称:14 上实 01
债券代码:136214 债券简称:14 上实 02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3 日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开
始支付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
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
1
一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4 上实 01、122362。
3. 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本期
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375 号”。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92%,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
8. 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3 月 23 日为上一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不提供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诚信证评”)经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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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2016 年 5 月 26 日,中诚信证评根据公司
2015 年年报出具了“14 上实 01”、“14 上实 02”公司债券跟踪评级
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 AA、债券信用等级 AA,评级展望稳定。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92%。
三、 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22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 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3 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上实 01”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 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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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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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4 上实 01”(12236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49.2 元(含税)。
3.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上实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
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之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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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
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14 上实 01”债券付
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
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
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方式寄送
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张梦珣
电 话:021-53858686
传 真:021-53858879
邮寄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层
邮政编码:200021
信封上请注明“14 上实 01 QFII 所得税资料”或“14 上实 01 RQFII
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RQFII 所得
税。如上述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
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
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各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层
联系人:张梦珣
电 话:021-5385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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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1-53858879
2.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赵 军
电 话:021-68801584
传 真:021-68801551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 瑛
电 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5802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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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 上实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
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
(如有)
付息债 权登记 日收市 后
持债数量(张)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债券利 息所得 应纳税 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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