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7-03-29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权利。现将我
们 2016 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立民、张泓铭、曹惠民于 2016 年
4 月任期届满。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曹
惠民、张永岳和夏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届董事会任期
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
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如下:
曹惠民,曾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
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3 年 8 月 16 日-2016 年 8 月 29 日),上海飞科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9 月起
任职)。
张永岳,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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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东方房地
产学院院长,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院长。兼任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
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房产经济
学会副会长,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夏凌,曾任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联合
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上海)法律顾问。
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中
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
长,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情况说明
经自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且与
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因此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事项或情况。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 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分别为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审议 14 个议案,独立董事均
亲自出席会议;召开十次董事会,共审议 38 个议案,独立董事均积
极出席会议,未出现独立董事缺席情况。现将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
事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董事会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
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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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全年应参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亲自出席
加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王立民(注 1) 3 1 2 0 0 1
张泓铭(注 1) 3 1 2 0 0 1
曹惠民 10 2 8 0 0 2
张永岳(注 2) 7 1 6 0 0 1
夏凌(注 2) 7 1 6 0 0 1
注 1:年内,独立董事王立民、张泓铭因换届卸任,任职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并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此仅
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注 2:2016 年 4 月 20 日,张永岳、夏凌因换届而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
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履职过程中始终从维护公司和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关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及决策的科学性
和有效性。我们积极出席了 2016 年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在会
前预沟通并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专业背景对相关议案
进行审议,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建议、
指导作用,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2. 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除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外,我们还兼任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委员,并履行相应职责。其中,独立董事曹惠民兼任第七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主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独立董事张永岳兼任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夏凌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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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秉持勤
勉尽责的工作原则,参与了全年所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包括: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2 次)、审计委员会(3 次)、提名委员会(2 次)
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次)。与会过程中,我们积极参与讨论,发
表独立的意见,认真审议了涉及公司经营、治理等工作的议案,切实
履行了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并对各议案进行严肃、谨慎的表决,
保证了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 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为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了便利:
(1) 在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编制及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公
司管理层通过现场汇报、电话沟通、书面报告等方式和手段,向
我们定期汇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开展情况,使我们能
够及时、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
验,对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就我们所
关注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开展细致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
和监督作用。
(2)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青岛项目公司陪同我们对青岛
“国际啤酒城”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项目公司向我们充分汇
报了青岛“国际啤酒城”整体的开发、运营及市场销售情况。我们
认为,青岛“国际啤酒城”项目兼具金融、文化及地产的多元属性,
是公司主业深化发展的有益尝试,并以“定制开发”的开发模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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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带来了持续的营收和利润。我们充分肯定了公司青岛项目的
成功经验,并就项目后续开发经营、营销渠道拓展、招商及运营
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四.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重点关注了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及资金
占用情况、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
方案、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执行等事项,对各类事项
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并
据此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 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审阅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对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为上海实业养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关于对上海
丰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实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投资基金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按照《公司
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义务,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2.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审慎核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控控制对外
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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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实城发”)作为上海实业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养老投资”)的股东方之一,按照
其所持股权比例为上实养老投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实业养老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养老发展”)所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作为上实养老投资的股东方,上实城发与上海实业东滩投
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东滩”)按所持股权比例为
上实养老发展提供保证担保,上实城发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未超过其
在上实养老投资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
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1)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
对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
(2) 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
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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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5. 利润分配情况
(1)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我们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
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根据上会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公
司财务状况,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实施了以总股本 1,418,894,5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 元(含税)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 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我们
对《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进行了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实施了以总股本 1,418,894,5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 2016 年半年度资本公司转增股本方案。
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89 号)批准,公司 2016
年 1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共计 335,523,659 股,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 11.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902,140,154.17 元,
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 40,000,000.00 元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722,880,154.17 元,已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事务所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出具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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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报字(2016)字第 0078 号验资报告验证在案。
2016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我
们对《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净额 3,722,880,154.17 元,募集
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已经上会事务所出具的
鉴证报告鉴证: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7.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16 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持续关注
与监督。综合全年的信息披露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公
司准确地把握了信息披露时点,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
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8.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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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证监会有关内部控制监管要求,进一步完
善了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手段将内部控制建设
贯穿公司经营、治理等全过程中。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切实履行职责,对公司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017 年,我们将继续秉持勤勉、忠实、谨慎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精神,深化与公司董、监事会及管
理层之间的沟通,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公司发展,以各自具备的专业
知识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助力公司稳健发展和持续盈利,发挥独
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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