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7-03-29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016 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地履
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将 2016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
作,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曹惠民先生、王立民先
生、张泓铭先生及董事徐有利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
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曹惠民先生担任,任期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届满;
同日,公司选举产生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会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曹惠
民先生、张永岳先生、夏凌先生及董事阳建伟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
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曹惠民先生担任,上述任职期限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二. 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6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所有成
员均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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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 1 月 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年审计划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了 2015 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安
排,并审阅了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预)。
2. 2016 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一是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上会事务所”)就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沟通,就
审计会计师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二是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三
是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四是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五是审议并通过了《第六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3. 2016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及《2016
年度上半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两项议案。
三. 审计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
我们认为,上会事务所作为公司董事会聘用的审计机构,其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
准则,能较好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与上会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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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等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与沟通,认真听取上会事务所的工作汇报,
督促审计进度,并及时就审计过程中相关重大事项及时与上会事务所
进行沟通。上会事务所按照审计程序,依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
企业遵守内控制度的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进行了审
计,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
2.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工作,经审阅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商誉确认事项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89
号)及公司与上会事务所自查论证结果,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进行了
更正。我们认真审阅了更正后的公司财务报告,并认为更正后的定期
报告系依照最新的监管精神及要求,对上实龙创评估增值部分予以更
加深入、细化地研究,以获取更充分进行会计认定的证据,并据此对
上实龙创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更为充分全面的辨识与
认定,从而在更正后的财务报告中更准确反映公司收购上实龙创所产
生的商誉,更严谨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报告期内其他财务报告是真实
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
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情、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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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4. 审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上海实业养
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
公司上海实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投资基金的议案》、《关于公
司对上海丰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确
认上述关联交易事实清楚,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5.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
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在现有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以重点业务领
域为核心,推动精细化管理,不断完善现有的内控体系及内控制度,
加强内控监督检查,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为公司的健康、良性运营提
供切实可行的内控管理需求服务,使内控体系更加完整、合理及有效,
以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促使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得以提高。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
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公司《2016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立和运
营情况,同意将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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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向董事会提交续聘上会事务所的建议
鉴于上会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 2016 年度的会计报告及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上会
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7 年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
五. 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充
分发挥了监督、指导、审阅、评估、协调的作用,持续推动公司治理
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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